郭金龙:互联网财险准入门槛调整,哪些企业受影响较大?

互联网财险监管规则近日迎来了正式修订。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门槛进行了调整,要求企业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互联网财产保险规范调整

《通知》主要是针对当前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而调整的。《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通知》重点对以下规则进行了加强和改进,包括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相较于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两条要求被删除。

删除“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意味着财险公司在过去一年内即使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仍有可能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这可能是考虑到一些轻微的行政处罚并不一定反映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而且过于严格的限制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删除“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表明,即使财险公司在过去一年内存在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不一定会被完全禁止开展此类业务。这样的调整可能是为了给一些公司提供改进和纠正问题的机会,同时也强调了公司在后续经营中需要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调整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平衡市场发展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降低准入门槛可以促进更多财险公司参与互联网财险业务,推动市场竞争和创新。然而,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财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知》还提到,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这主要是因为这些险种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风险特性,需要更加专业的服务和监管。实施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这些险种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更精准的风险评估、更专业的服务以及更有效的监管,从而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相关保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这也有利于防范风险,避免因互联网拓展可能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来看,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定损理赔通常需要对当地的农业生产环境、农作物品种、生长周期等有深入了解。不同地区的农业风险差异较大,可能受到气候、土壤、病虫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通过互联网方式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些信息。

船舶保险涉及到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区域、运输货物等复杂因素,需要实地勘察和专业评估。而且,船舶在不同地区的航行规则、法律环境等也存在差异,需要当地的专业服务和支持。

特殊风险保险,如航空航天保险、核能保险等,这些险种的风险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特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对风险的评估和管控要求极高,也需要与当地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和沟通。

如何影响财险市场?

《通知》的出台将对财险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推动财险市场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促进市场规范化。《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范畴,规定了经营条件和经营区域,这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二是提升服务质量。《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这将有助于提升财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三是推动创新发展。《通知》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这将有助于推动财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四是增强风险防控。《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这将有助于增强财险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不同财险企业的影响可能因其具体情况不同而异。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年底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而对于一些中小财险企业而言,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渤海财险、珠峰财险等,这些企业由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可能无法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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