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鲜报|科学技术普及法22年来首次修订!筑牢大国科普基石

11月4日,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科普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从2003年的1.98%提升至2023年的14.14%,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4年的第11位。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向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订草案主要有哪些变化?

修订草案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从现行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主要包括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促进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所指的“科普活动”不是指实践中举办的具体“活动”,而是指完成科普职能的所有动作的总和。

——推进高水平科学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大军。

科学教育是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重要任务。只有推进高水平科学教育,自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才能实现国家科技进步。

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培训处处长、研究员彭春燕指出,草案把科学教育作为科普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各类教育机构的科普责任,将激发青少年好奇心、想象力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把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教育全过程。

草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科普责任进行了细化,如: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科学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推动科普产业化。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国科普事业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全社会科普投入不足,迫切需要健全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科普格局。

草案明确,国家发展科普产业,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

“经过多年发展和探索,我国科普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产业化逐步融合,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科普活动。草案围绕通过产业融合实现科普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科普产业发展的质量、明确企业的科普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有助于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彭春燕说。

——壮大科普人才队伍,释放“第一资源”效能。

从深耕科普的院士大咖、科研骨干到扎根乡村的科普教师、科技志愿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技人员主动向公众传播前沿科学知识、提供科普服务,我国科普人员队伍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

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科普人员达199.67万人,其中超过八成为科普兼职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科普人员素质,加强科普人才储备,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为此,草案新增了“科普人员”一章,围绕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等内容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草案对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作出规定,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的认同度高、意愿强,但由于实质性的考核评价机制缺失,导致其行动力偏弱,从科研到科普的链条不畅通。”彭春燕说,这一规定直面问题核心,将极大增强科研人员投身科普事业的动力。

筑牢大国科普基石!以法治护航,新时代科普工作将为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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